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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752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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