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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0713-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界首市舒庄镇支行账号6217993720001195375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徐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界首市舒庄镇支行账号0303341282602859714的银行存款11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韩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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