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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047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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