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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49年10月9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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