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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7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严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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