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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175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润华,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8.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梦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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