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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417号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明,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钱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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