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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34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许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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