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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580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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