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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58号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闫磊铭,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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