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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80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爱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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