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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45号
原告:申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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