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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77号
原告:徐某某,女。
原告:肖某甲,男。
被告:肖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肖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某某、肖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肖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肖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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