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87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