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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46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田洪轩,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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