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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56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某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魏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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