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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7号
原告:董某某,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森,颍东区老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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