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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50号
原告:白某某,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开庭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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