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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52号
原告:沈某,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武某某,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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