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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55号
原告:康某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康某某以王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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