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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5号
原告:尤某,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梅,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某(原告诉状为周某甲),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交结婚证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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