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2号
原告:陈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张某,女,约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程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程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葛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