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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67号
原告:丁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程某,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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