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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61号
原告:郭某,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李某,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被告李某已向其保证改正缺点,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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