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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96号
原告:林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林学伟,农民,(系原告父亲)。
被告:陈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杜某,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与两被告已于庭外调解结案,两被告并已履行了调解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长 李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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