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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23号
原告:张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史某,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杨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良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因家人劝说愿给对方再留一段时间,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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