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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5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东亚,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程登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3年1月31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13年6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打,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除其陈述外,另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认识近一年后才举行结婚仪式,了解充分,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只因生活琐事产生些小矛盾,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除其陈述外,另当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王某乙的身份信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5日(农历2012年9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6月13日在阜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彼此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表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沟通,相互理解,尽力维护家庭完整。因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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