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91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某,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吕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