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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22号
原告:董某某,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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