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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9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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