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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94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禇朝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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