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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铁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承某,男,1964年11月13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李亮,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5年12月18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仁桃,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尹长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臧公利,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承某、韩某某、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承某、韩某某、宋某某、胡某某,辩护人李亮、王仁桃、尹长松、臧公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7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承某、韩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分工,采取先由被告人承某等人侵占单位柴油后放入窨井内,然后由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使用油勺、推车等捞油工具将窨井内的柴油打捞走的方法,多次在某某机务段内侵占柴油5,070余升,价值人民币27,800余元。其中,被告人承某作案9次,参与侵占3,600余升,价值人民币19,800余元;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作案23次,参与侵占5,070余升,价值人民币27,8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废柴油,仍予以收购4,570余升,价值人民币25,100余元。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承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某某机务段劳动人事科的证明、某某机务段机车整备作业指导书、《某某机务段废油管理办法》、《清污协议》、《清污安全管理协议》,证人苏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金某某、许某某、井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糜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视频资料、监控视频查看一览表,某某机务段整备车间、保卫科出具的证明及出勤表,《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件复印件、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照片及说明等,柴油价格清单、废油销售指导价、废柴油销售发票、轻柴油化验报告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承某、韩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的户籍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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