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宁铁刑初字第2号 (2)
二、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甲(另案处理)合谋,由被告人陈某某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磅秤,为郑某甲所带的七辆货车减少重量9,5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9,4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好处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某某铁路局车辆处出具的车辆报废通知、某某铁路局报废货车废钢竞价销售文件、上铁车辆公司报废货车废钢竞价销售文件、报废货车废钢购销合同、货车车辆报废废钢发货通知单、关于报废车配件回收的通知等书证,证人黄成林、宋国平的证言,某某车辆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某某车辆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标报废货车废钢后,将部分报废货车废钢销售给溧阳某某轧钢有限公司,溧阳某某业务主管宋国平又将这些报废货车废钢转卖给王某某、郑某甲的事实。
2、书证电子称重衡称重单,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电话记录、工作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检定证书,证人郑某乙等司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改变车辆皮重,以及与被告人陈某某合谋,由陈某某利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磅秤,减少重量等手段,从某某铁路局某某东车辆段骗取报废解体的车体废钢的时间、数量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好处费的金额等事实。
3、书证电子称重衡称重单、安徽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库磅码单及发票等书证,证人郑某甲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甲合谋,由陈某某利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磅秤,减少重量等手段,从某某铁路局某某东车辆段骗取报废解体的车体废钢的时间、数量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好处费的金额等事实。
4、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及价格证明,证实涉案废钢的价值等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两被告人的时间等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已将作案工具摇控器等予以提取并扣押,缴获的部分赃物已发还上铁车辆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事实。
另有证人姚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铁路企业财物,数额达64,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帮助他人骗取铁路企业财物,数额达66,000余元,均属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和3月16日,采用改变车辆皮重的方法诈骗废钢,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这二次改变车辆皮重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拖运废钢的货车经过称量,在监磅人员签字确认后已离开磅房,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获取了诈骗财物,是犯罪既遂,其辩护人关于此次是犯罪未遂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提起犯意且获取绝大部分利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是简单共同犯罪,不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并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摇控器二只、摇控连接器二只,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均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栋
审 判 员 严建民
审 判 员 岳奇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桑罗婷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