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46年12月13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居志刚、李轶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居志刚、李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南京火车站大娘水饺店外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部数下。之后,在南京火车站派出所外,被告人王某再次用手多次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部,并用被害人韩某某的拐棍击打被害人韩某某的身体。被害人韩某某被打后走到南京火车站派出所门前,倒在地上,随后出现抽搐、呕吐等情况。南京火车站派出所拨打“120”电话将被害人韩某某送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抢救。同日15时40分许,鼓楼医院宣布被害人韩某某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高血压性桥脑出血而死亡,纠纷和被殴打为桥脑出血的诱发、促进因素。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证人李某某、张某、郭某某、邵某某、龙某某、祁某某、董某某、毛某某、吴某、李某某、闵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刑事摄影照、视频录像及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值班记录、工作标准,武警南京医院的出救登记,南京鼓楼医院的抢救记录、急诊病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人韩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申请,南京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尸体处理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泊头市公安局郝村派出所的证明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就诊诊断报告等书证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韩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仍连续多次用手击打其头部、用拐棍击打其身体,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因高血压性桥脑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韩某某。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是初犯;被害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殴打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要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因租房问题在南京火车站大娘水饺店外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脸部数下。随后被害人韩某某来到南京火车站派出所院内,被告人王某也跟进院内,在栏杆边再次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脸部数下,将被害人韩某某打倒在地,夺过被害人韩某某的拐棍击打被害人韩某某的身体,后又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脸部后离开。被害人韩某某起身走到南京火车站派出所门前时,摔倒在地,随后出现抽搐、呕吐等情况。南京火车站派出所民警通知车站医生前来救治,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韩某某送至南京市鼓楼医院抢救。同日15时40分许,鼓楼医院宣布被害人韩某某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高血压性桥脑出血而死亡,纠纷和被殴打为桥脑出血的诱发、促进因素。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南京火车站大娘水饺店外,因租房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脸部数下的事实,有证人郭某某、邵某某、龙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监控视频录像,证实在南京火车站派出所院内,被告人王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脸部数下,将被害人韩某某打倒在地,并夺过被害人韩某某的拐棍击打被害人韩某某的身体,后又用手击打被害人韩某某头、脸部,被告人王某离开后,被害人韩某某起身走到南京火车站派出所门前时,摔倒在地的事实,有证人邵某某、龙某某、祁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张某、李某某的证言还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倒地后出现抽搐、呕吐等情况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证人吴某、李某某、闵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武警南京医院的出救登记、南京鼓楼医院的抢救记录、急诊病历,证实南京火车站派出所民警通知车站医生前来救治,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韩某某送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抢救,当日15时40分许,鼓楼医院宣布被害人韩某某死亡的事实;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韩某某符合高血压性桥脑出血而死亡,纠纷和被殴打为桥脑出血的诱发、促进因素的事实;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工作查获被告人王某的事实;现场示意图、刑事摄影照、视频截图及情况说明等,证实案发现场和时间等事实;被害人韩某某的就诊诊断报告,证人韩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韩某某案发前即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事实,被告人王某也供认知道被害人韩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害人韩某某的身份等事实;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尸体处理意见书、收条、申请等,证实被害人韩某某的亲属已将被害人尸体领回并火化;另有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泊头市公安局郝村派出所的证明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