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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顾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佳俊,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文渊,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相识,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9日生育儿子顾某丙。双方婚后居住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大街某弄某号某室。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且经常以工资垫付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生活费,在原告多次恳求下被告在2013年4月16日写下欠条和保证书,但事后并未支付。2013年1月起被告在外租房,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月起,原告陆续收到信用卡催款通知、高利贷催债电话,才得知被告在外负债。2014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及肢体冲突后报警处理。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儿子顾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生活费7,300元,以及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共计20个月的生活费140,000元。
  被告顾某乙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和生育情况无异议。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在松江区九亭镇房屋。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矛盾,但仅为家庭矛盾,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是因工作原因才自2013年1月起在外居住,在此期间双方仍有往来。被告是做工程的,因为需要资金周转才对外借款,但并未由此影响夫妻生活。关于生活费,自己每月都按时交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9日生育一子顾某丙。双方因故于2013年1月分居。分居期间儿子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据原告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大街某弄某号某室原系被告祖父所有,2012年产权变更登记在被告、被告父母,以及原告和儿子顾某丙五人名下。被告名下另有位于浦江镇的安置房,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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