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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529号

原告黄某甲,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某号602室。

原告黄某乙,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13号,现住上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33号601室。

被告吴某某,女,193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72号704室。

委托代理人曹晓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女,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50号1001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黄某丙的丈夫),男,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50号1001室。

被告黄某丁,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240弄20号102室。

被告黄某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88弄72号701室。

被告黄某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4-2-30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18弄81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系被告黄某辛的哥哥),男,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88弄72号701室。

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某、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诉讼中,本院通知黄某戊、黄某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明、被告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戊暨被告黄某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共同诉称,被告吴某某和被继承人黄某壬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为两原告、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丙及案外人黄某庚,被告黄某戊和被告黄某辛系黄某庚的儿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72号704室房屋(以下简称704室房屋)系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房屋动迁后所得的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吴某某名下,但是该房屋系被告吴某某和被继承人黄某壬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黄某壬去世后未对上述财产予以分割,故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704室房屋进行析产,两原告要求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704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黄某壬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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