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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529号

原告黄某甲,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某号602室。

原告黄某乙,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13号,现住上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33号601室。

被告吴某某,女,193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72号704室。

委托代理人曹晓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女,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50号1001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黄某丙的丈夫),男,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50号1001室。

被告黄某丁,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240弄20号102室。

被告黄某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88弄72号701室。

被告黄某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4-2-302号,现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18弄81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系被告黄某辛的哥哥),男,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88弄72号701室。

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某、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诉讼中,本院通知黄某戊、黄某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明、被告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戊暨被告黄某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共同诉称,被告吴某某和被继承人黄某壬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为两原告、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丙及案外人黄某庚,被告黄某戊和被告黄某辛系黄某庚的儿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72号704室房屋(以下简称704室房屋)系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52号房屋动迁后所得的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吴某某名下,但是该房屋系被告吴某某和被继承人黄某壬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黄某壬去世后未对上述财产予以分割,故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704室房屋进行析产,两原告要求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704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黄某壬的份额。

被告吴某某辩称,两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正确,但是被告吴某某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704室房屋是动迁所得房屋,但是2010年签动迁协议时,被继承人黄某壬已经去世,虽然动迁协议上被安置人口中有被继承人黄某壬的名字,但是其只能取得货币安置款,对动迁安置房屋不享有权利,而且704室房屋登记在被告吴某某个人名义下,应是被告吴某某的个人财产,和被继承人黄某壬无关,因此两原告无法通过继承取得704室房屋的份额。即便法院认定704室房屋系被继承人黄某壬和被告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两原告对被继承人黄某壬没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应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被告黄某丙辩称,两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正确。被告黄某丙认为如果704室房屋中有属于被继承人黄某壬的份额,被告黄某丙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要求继承相应的财产。因为被告黄某丙以前在外地生活,对父母尽的照顾责任相对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少分一点,愿意补贴给照顾父母较多的被告黄某丁。

被告黄某丁辩称,两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正确。被告黄某丁认为704室房屋是母亲吴某某的个人财产,没有被继承人黄某壬的份额。即便有被继承人黄某壬的份额,被告黄某丁认为其对于父母两人的照顾较多,应该多分,而两原告对父母没有尽到照顾和赡养义务,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被告黄某丁可取得的遗产份额,其愿意送给母亲吴某某。

被告黄某戊、被告黄某辛共同辩称,两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正确。两被告的父亲黄某庚于2006年去世,爷爷黄某壬于2008年去世。704室房屋是奶奶吴某某的个人财产,没有爷爷黄某壬的份额。如果法院认为有爷爷黄某壬的份额在内,两被告作为黄某庚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黄某庚可继承被继承人黄某壬的遗产。对于两被告可得的遗产份额,两被告愿意送给奶奶吴某某,代父亲尽到赡养奶奶的责任。被告黄某戊一直和被继承人黄某壬及被告吴某某居住在一起,因此黄某戊对于两位老人的照顾较多。另外,被告黄某丁也经常过来照顾老人,而从两被告懂事后,基本没有看到过两原告照顾老人,因此被告黄某戊及被告黄某辛认为两原告应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和被继承人黄某壬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为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丙及案外人黄某庚,被告黄某戊和被告黄某辛系黄某庚的儿子。黄某庚于2006年去世,被继承人黄某壬于2008年12月20日去世,两人死亡时均没有留下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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