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张爱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某。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某诉被告张林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参加了二次庭审,被告张林某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0年,因沪杭高铁某段建设需要,原、被告分别位于金山区某镇某村7组1062号、1063号房屋动迁。原、被告母亲沈某妹系单身老人,根据动迁政策共获得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沈某妹主张将此安置利益均分给原、被告,但被告未征得母亲同意,将属于母亲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全部用于自己购买安置住房。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诉请被告补偿原告损失24万元(人民币,下同)。庭审中,原告认为其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均被被告使用,按照房屋的市场单价8,000元/平方米,扣除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再扣除已付的1.5万元,被告应赔偿损失15.9万元。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9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在村委会和村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形成的。协议中原告自愿放弃母亲的安置面积,被告也已经按照协议支付原告1.5万元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沈某妹系原、被告母亲。沈某妹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张某英,次女张某某(已去世三十多年,其丈夫也已去世五六年,目前继承人只有儿子周某某),小女张全某,长子张林某,次子张爱某。
  原告原建造的房屋位于本区某镇某村7组1062号,沈某妹系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被告原建造的房屋位于本区某镇某村7组1063号。因沪杭高铁某段30米建设的需要,原、被告的房屋被拆迁。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分别与金山区某镇动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某镇动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选择易地建房安置方式。被告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安置协议第十三条约定,购安置房均价2,300元/平方米;安置人口5.5人加独生1人,计6.5人,安置面积195平方米,其中的0.5人为沈某妹的份额。
  2010年12月15日,原告申请建房,建房宅基用地人员登记为原告及妻子沈某娣、儿子张某峰。
  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协议第一条约定,张爱某愿意放弃其母亲易地建房的安置面积。第二条约定,双方母亲沈某妹继续轮流居住在张林某、张爱某家中,具体轮流居住期限为两年一个轮回。从2011年7月份开始,沈某妹开始在长子张林某家居住。鉴于张林某目前租房居住,如房东住房在2012年动迁,沈某妹轮流居住期限改为一年一个周期。第三条约定,沈某妹的安置面积中原来属于张爱某的部分属于甲方张林某,如果沈某妹的安置面积由张林某使用完,则补偿张爱某15,000元,如果沈某妹的安置面积张林某未使用完,则张林某给予张爱某适当补偿,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决定。补偿金支付日期为张林某拿到安置房钥匙之日,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2013年3月17日,被告购买了三套安置房,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三套安置房分别位于某镇某路128弄39号502室(建筑面积70.05平方米,单价2,200元/平方米,被拆迁户张林某、姚某某、沈某妹)、某路128弄57号102室(建筑面积104.94平方米,单价2,085元/平方米,被拆迁户张林某、姚某某、杨某某、张某鹃、杨某彤)、某路128弄41号401室(建筑面积100.09平方米,单价2,498元/平方米,被拆迁户张林某、姚某某、杨某某、张某鹃、杨某彤)。
  2013年3月20日,在金山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书(收据)》,甲方为张林某,乙方为张爱某。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为弟兄俩人因沪杭高铁施工动迁其母亲沈某妹安置在长子张林某处。按2010年12月24日经村协调由长子张林某补偿其弟张爱某现金一万伍仟元正。现在村领导面前当场交清,特以此为收据。第二条,其母亲沈某妹从2013年7月28日起在次子张爱某处居住。轮流居住周期为二年。
  另查明,2012年11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发金府发[2012]**号文件,即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规定了安置房的供应标准,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如果是丧偶尚处单身人员,可以照顾增加一人。因此,沈某妹享有的安置面积由原来的30平方米增加至60平方米。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坐落于本区某镇某路128弄39号502室房屋的市场价进行了询价,该房屋市场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