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殿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