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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36号
原告:陈某,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许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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