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25号
原告:黄某,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储 士 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亚 运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