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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46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顾 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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