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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94号
原告:戚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甲与被告戚乙、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戚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戚甲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丁 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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