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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668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
罪犯李某,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2015)沪司狱周减字第9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侯明奇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严肃,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李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罪犯李某自入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能及时完成各项劳役任务;赃款全部退缴。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对罪犯李某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李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反映的罪犯李某的改造表现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李某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李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自服刑以来,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集体经济造成了很大损失,给镇政府的形象抹了黑。表示要在今后的改造中,从思想意识的根本上着手,彻底扭转之前错误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力争取得更好的改造成绩。在服刑过程中,该犯能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行为发生;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及时完成各项劳役任务。且赃款均已全额退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为此,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司法奖励。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李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减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赃款全额退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某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李某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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