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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35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某某,女,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学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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