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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365号
原告:马某,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马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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