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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05号
原告:朱某,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李某,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朱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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