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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367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水淮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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