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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58号 (2)
一、准许上诉人康某撤回上诉。
二、驳回纪某、赵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审 判 员 王晓越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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