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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49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强
代理审判员 倪宇浩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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