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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
  辩护人邬青莲,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绮,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
  辩护人仝宁,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
  原审被告人卢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某、杨某某、卢某某、钱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3)杨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某、钱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葛某、钱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及葛某、钱某某的辩护人邬青莲、黄绮、仝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杨浦区卫生局出具的主体证明、干部履历表及任免材料、杨卫[2000]130号《关于加强区卫生系统内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30号文”)、杨卫[2000]139号《关于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139号文”),沪东老年护理院出具和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内部分配方案》、《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沪东老年护理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意见》、部分“三重一大”会议记录、《报销单》、《付款凭证》、《应付职工薪酬明细帐》、《绩效工资发放名单》、《工作量月贴2》,证人金甲、陆某某、夏某、凌某、金乙、吴某某、苏甲等人的证言,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沪东老年护理院葛某、杨某某、卢某某、钱某某同志主动交待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沪东老年护理院涉案人员主动上交款项的证明以及原审被告人葛某、杨某某、卢某某、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原审被告人葛某自2011年9月起担任沪东老年护理院院长,全面负责医疗、行政管理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2005年2月起任该院党支部书记,协助院长管理日常工作。原审被告人卢某某自2010年5月起任该院副院长,负责医疗业务工作。原审被告人钱某某自1999年11月起任该院工会主席,自2006年2月起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工维权、帮困、培训等工作。该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沪东老年护理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党、政班子成员及工会主席为“三重一大”会议成员。
  2000年11月8日,杨浦区卫生局下发139号文规定:本区卫生系统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资由基础工资、上岗工资、效益工资、一次性奖励四部分组成,其中,各基层党政领导(正职)的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最高水平(主持工作的副职效益工资可参照正职执行),党政领导副职的效益工资比党政领导正职递减10%至15%,单位内最高收入者与最低一类人员(不包括见习期职工及长病假职工等)收入之比宜掌握在5:1左右;各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分配改革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2001年12月11日,沪东老年护理院第三届二次职代会讨论通过该院《内部分配方案》规定:该院基础工资由现行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四项之和的70%作为基数,加上八类地区补贴、物价补贴、护龄津贴、独生子女补贴、少数民族补贴、卫生津贴、车贴、特殊津贴、医保津贴;效益工资主要由个人的基础系数、质量考核系数、精神文明考核系数结合工作量形成个人应得实绩效益系数、乘以当月单位系数折合金额,再去除其他各种原因的扣奖确定,具体运算公式为实得效益工资=〔基础系数+(工作量完成率-1)+(质量考核系数-1)+(精神文明考核系数-1)〕×当月系数折合金额-其他因素扣减数;党政领导干部正职的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最高水平,党政领导副职的效益工资比党政正职递减10%,工会主席的效益工资比党政正职递减15%,有专业技术职称者就高执行。
  2011年11月11日,葛某主持召开该院“三重一大”会议,杨某某、卢某某作为党政班子成员、钱某某作为工会主席均参加会议。会上,葛某违反139号文及该院《内部分配方案》对收入确定方式的规定,提议院长、书记的收入要达到职工年平均收入的2.5倍,并以“管理津贴”的名义领取与效益工资的差额部分,院长、书记每月测算后确定补差金额,卢某某、钱某某分别以受聘“内科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名义每月领取“风险津贴”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杨某某、卢某某、钱某某均从该年度1月起补发。杨某某、卢某某、钱某某均予同意。杨某某问葛某是否还需经职代会讨论,葛当即表示不需要。上述内容,除分别聘卢某某、钱某某“内科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每月领取“风险津贴”5,000元有记录外,其余内容根据葛某的要求未予记录。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钱某某在会议内容摘要及决议中增加“3、卢某某、钱某某设风险管理津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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